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675 47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1、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5、第31 條之 4、第32條之1;增訂第19條6、第19條之7、第35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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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應設置專責單位並訂定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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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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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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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交易流程、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交易紀錄保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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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風險管理措施:應包括風險管理範圍、風險管理程序、部位評估方法及頻率、部位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審查、異常情形之報告與後續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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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核程序:應包括內部稽核及自行檢查、查核頻率及範圍、查核報告及缺失改善追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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