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675 47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1、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5、第31 條之 4、第32條之1;增訂第19條6、第19條之7、第35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除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從事交易且依第十九條之七之規定申請者外,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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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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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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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外機構編製之台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交易所編製或合作編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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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與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之相關法令有關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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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須中央銀行許可之外匯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