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9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5385 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7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二、附表三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新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2.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案件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新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1. 一、無償配發新股者。
    2. 二、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
  3.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4. 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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