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9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5385 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7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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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附表二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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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報生效前,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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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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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