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4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2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
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
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增加之業務種類)。
-
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