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4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外國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1. 一、分支機構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
    2. 二、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3. 三、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4. 四、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2. 依本章規定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