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4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在其分支機構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並應指定專任業務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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