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4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2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設置證券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
一、發起人有第四條規定情事。
-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
-
三、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
四、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
-
依本章規定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