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4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申請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取得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並按其種類依左列規定先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之承諾:
    1. 一、證券自營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
    2. 二、證券經紀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
  2. 申請在證券商及其增設之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線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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