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7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30243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由本會依職權辦理外,其餘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
  2. 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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