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7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30243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8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應依規定申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1.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為有價證券合於櫃檯買賣者,應與其發行人訂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並報本會備查。
  1. 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終止,應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關法令或前條所定契約之規定報請本會備查。
  1.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關法令、櫃檯買賣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本會備查。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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