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6524號 令修正發布第12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34條、第38條至第41 條、第43條至第46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53條及第66條條文,除第12 條至第14條、第17條、第34條自 104年11月30日施行及第15條、第18條 、第38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46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53條自 105 年2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3. 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並應以融資取得之全部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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