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01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2150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3052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辦理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訂永續指標確信之會計師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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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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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置永續發展相關部門達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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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相關確信或輔導永續報告書經驗達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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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品質管制制度,該制度應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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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師應具有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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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執行確信或輔導永續報告書之相關經驗達二年以上之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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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二年進修永續報告書相關規範或確信準則等課程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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