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8條、第39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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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期及總股數、發行日期、已發行股數、尚可發行股數、發行價格、既得條件、受限制權利、保管情形、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已收回或買回股數、已解除限制權利之股數、未解除限制權利之股數、未解除限制權利之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及對股東權益影響。(附表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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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積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情形。(附表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