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下列情形,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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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股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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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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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金增資如擬依規定採安定操作者,應註明「本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股票,為因應證券市場價格之變動,證券承銷商必要時得依規定進行安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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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註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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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票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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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或公司債,銷售對象有限制者應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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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併購(含合併、收購及分割)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如發行之股份有轉讓或設質之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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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設立及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對外公開發行之案件,應註明「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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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票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者辦理對外公開發行之案件,應註明「公司係創新板上市公司,相關營運風險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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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有累積虧損或有連續二年虧損,且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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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應註明「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係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