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8條、第39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併購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進行中之合併或收購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合併或收購目的。
      2. (二)合併或收購後財務、業務、人員及資訊等方面之整合計畫。
      3. (三)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4. (四)預定日程。
      5. (五)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6. (六)被合併或收購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其用途或服務項目)。
    2. 二、進行中之分割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分割目的。
      2. (二)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
      3. (三)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4. (四)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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