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8條、第39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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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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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其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於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