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8條、第39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本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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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讓股份名稱、數量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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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定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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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交換比例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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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獨立專家表示其股份交換比例合理性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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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讓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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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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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並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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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份交換之合作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