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採全數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及依第三十一條辦理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應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之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2.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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