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經紀商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處理申購有價證券之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投標有價證券之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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