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認購之人,發現有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扣)繳認購有價證券價款應予退還,但已(扣)繳之處理費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
  2. 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之)、繳款書收據(應募書暨繳款書,但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無繳款書收據)、繳款書(應募書暨繳款書)上所蓋印鑑(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以開立交易戶之印鑑),洽原證券承銷商(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洽原投件證券經紀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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