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創新板公司、已上市或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債或台灣存託憑證方式辦理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理相關作業:
    1.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2. 二、第八天:
      1. (一)承銷商餘額包銷。
      2. (二)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掛牌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
    3. 三、第九天:
      1. (一)完成股東(或債權人)名冊整理。
      2.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4. 四、第十天:有價證券掛牌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告。
    5. 五、第十一天:
      1.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2. (二)有價證券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
  2.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3.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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