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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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申購配售之包銷案件,承銷團就申購數量未達銷售數量之差額部分得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或承銷團自行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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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承銷團自行認購部分,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規定者,或屬未上市(櫃)承銷案件者,得不適用前項自行認購之規定,並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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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項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應以第三十五條所列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