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申購後,應將申購委託書資料逐日以整批檔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輸入證交所電腦系統。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處理費、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已扣繳處理費不予退還。
  2. 證交所應將前項合格申購人及不合格申購人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分別備置於證交所、主辦承銷商及經紀商(限所受託部分)營業處所供查閱。
  3. 第一項所述重複申購者,由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件或以電子方式通知申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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