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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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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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所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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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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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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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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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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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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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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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商應就前項各款所訂事項確實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