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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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購人就每一種有價證券之公開申購僅能選擇一家經紀商辦理申購,不得重複申購,且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銷售單位。每件處理費新台幣二十元,處理費由接受申購之經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之一或第五十三條所訂日期,自申購人銀行帳戶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