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理公開申購配售之對象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2.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創新板公司現金增資對外採公開申購辦理承銷之案件,證券商受理公開申購配售之對象除前項規定外,並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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