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下列承銷案件應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1. 一、非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全數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2. 二、依第七條規定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競價拍賣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3. 三、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4. 四、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採部分洽商銷售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5. 五、公營事業及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對外公開銷售未依第六條採競價拍賣或依第二十一條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者。
    6. 六、公營事業及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檯買賣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案件,其過額配售部分,未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者,應採公開申購配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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