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圈購人參與第四十條、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詢價圈購承銷案件,或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全數提出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承銷案件,應先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並於認購繳款時提供本人帳號,俾便辦理有價證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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