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依前條辦理之承銷案件除外)對外公開銷售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案件,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辦理下列事項:
    1. 一、第一天:刊登圈購配售公告(公開申購承銷公告應併同辦理),開始寄發認購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
    2. 二、繳款期間:繳款截止日應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購處理費、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一致。
  2.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3.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4. 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特別股案件,除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部分外,其餘全數提出承銷且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者,如公司員工承購部分能配合第一項繳款期間繳款者,得適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5. 圈購人遞交圈購單時,證券承銷商得向圈購人收取所圈購金額之全部或部分價金為圈購保證金;第一項第二款認購人之繳款應扣除圈購保證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圈購保證金得沒入之,並應依該認購人認購價款自行認購。
  6.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認購人繳交圈購保證金時,應依信託方式於受託契約中明訂圈購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