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以左列之人為限:
    1. 一、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2. 二、本國法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
    4. 四、行政院開發基金、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
    5. 五、其他經政府核准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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