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採全數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開標日後,辦理下列事項:
    1. 一、第一天: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開始寄發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投標保證金退款日。
    2. 二、第二天:刊登承銷公告;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3. 三、第三天: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事宜。
    4. 四、第四天:得標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沒入保證金價款解交日;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5. 五、第五天:特定人繳款;承銷商餘額包銷。
    6. 六、第六天:完成相關名冊整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告。
    7. 七、第七天:發放有價證券並上市或上櫃。
  2. 公開招募案件免辦理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規定。
  3. 第一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4.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5.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標價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應沒入之,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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