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主辦承銷商依前條規定議妥實際承銷價格後,應即通知各協辦承銷商將圈購人之明細資料(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募集資產基礎證券承銷案件除外)彙報主辦承銷商;經適度調整各協辦承銷商承銷數量後,即簽訂承銷契約申報本公會備查;證券承銷商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之分配,應依本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
  2. 主辦承銷商依實際承銷價格向承銷團各承銷商報價,投資人於主辦承銷商所定期限內就該實際承銷價格及認購數量為承諾者即成立交易,並應於期限內繳款。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