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每一圈購人之實際認購數量,除普通股初次上市、上櫃案件(應依第二十七條之一之規定辦理),不得超過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百分之十;普通公司債、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及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公司債承銷案件、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銷案件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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