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承銷團得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送金管會後,將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投資人,開始辦理圈購,並得召開發行說明會。
  2. 前項發行說明會如於辦理圈購前召開,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以其他法令規定之方式公告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並敘明後續最終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以詢價公告所載內容為準。
  3. 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承銷案件、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承銷案件之發行說明會得與發行公司業績發表會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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