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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應於接受圈購期間第一天於日報辦理詢價公告,並於圈購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承銷案件於前二營業日)以書面及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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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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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銷總數、預計過額配售數量、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數量、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及提出詢價圈購數量占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比例;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者,並應敘明將依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情形調整詢價圈購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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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承銷商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收取圈購保證金時,保證金之收取方式、對象、金額及沒入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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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承銷商依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對獲配售之圈購人全額預收承銷價款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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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承銷商依第二十六條收取圈購處理費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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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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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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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開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並敘明公開說明書係以詢價圈購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揭露承銷價格及後續承銷價格訂定之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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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圈購項目、圈購方式、期間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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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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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及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承銷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者,承銷價格訂定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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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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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應依有價證券之種類,於公告內容載明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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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本公會辦理申報時,並應檢附依第四十二條之一(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採全數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作業時程表、發行公司出具業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之聲明書及依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取具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覆核通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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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聲明書或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會發行公司未依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者,應暫緩辦理詢價圈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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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本公會辦理申報時,並應檢附申報日前三個月存託憑證表彰之股票價格是否有異常變化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