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下列承銷案件,得以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1. 一、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
    2. 二、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3. 三、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
    4. 四、募集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5. 五、募集台灣存託憑證。
    6. 六、公開招募案件。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承銷案件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者,如採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其作業時程準用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惟如申購數量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倍數者,無需調增公開申購配售數量,免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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