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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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如未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者,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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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承銷案件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者,應就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百分之九十額度辦理詢價圈購配售,百分之十額度辦理公開申購配售,其作業時程準用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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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辦理者,應以對外公開銷售數量扣除先行保留洽商銷售配售數量後之部分,依前項比例計算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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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承銷案件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該過額配售部分,應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