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如未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者,應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承銷,並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辦理。但公營事業、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買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股票初次上市、上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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