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投標單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格件,該投標單不得參與競價,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1. 一、投標價格低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最低承銷價格者。
    2. 二、投標數量低於最低每標單位或超過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者。
    3. 三、未繳足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者。
    4. 四、未填妥交易帳號(11碼),或資料不實者。
    5. 五、未填妥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或資料不實者。
    6. 六、自然人未填妥出生年月日,或資料不實者。
    7. 七、未填妥股票代碼者。
    8. 八、投標人身分牴觸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9. 九、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
    10. 十、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競價拍賣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者。
    11. 十一、投標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投標有價證券保證金、投標處理費之合計金額者。
    12. 十二、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者。
  2. 每股(或每張)投標價格最小單位至分為止,分以下採四捨五入。可轉(交)換公司債之投標價格一律以百元價格計算。
  3. 投標數量以一千股(或一張)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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