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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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參與投標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填寫投標單,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至「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得至開戶證券商總(分)公司營業處所設置之終端設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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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應繳交之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由證券經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所訂日期,自投標人銀行帳戶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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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投標後,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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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並準用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