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依前條規定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案件,除公營事業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得全數辦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惟公開申購配售部分不得超過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二十。
    2. 二、轉(交)換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案件,應全數辦理競價拍賣。
    3. 三、附認股權公司債、公開招募案件得全數辦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
    4. 四、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應以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並應提撥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二十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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