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自公告日起至掛牌當日結束為止,於證券商網站登載承銷公告,並以簡明方式於日報刊登,且應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為之。
  2.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於證券承銷商網站登載公開說明書,及應配合投資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3. 辦理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如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第一項所稱於日報刊登得以本公會網站登載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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