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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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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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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條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公司債結束後,董事會應於十五日內,備具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關於募集公司債之董事會議事錄。
二、最近之資產負債表。
三、募集公司債業經核准與合法公告之證明文件。
四、債款繳足之證明書。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發行公司債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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