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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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募股設立者,其董事、監察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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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百四十五條創立會通過之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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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核准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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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調查報告書及其附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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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創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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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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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合併而設立申請登記者,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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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