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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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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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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1條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停業之登記。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請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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