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停業之登記。
  2.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請復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