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1.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或居所。
    2.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3. 三、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2.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