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申請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經核准後,在本公司所在地公告之。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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