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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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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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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條
外國公司應於認許後,將章程備置於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處所,或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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