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法院據前條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之處分:
-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
二、記名式股份轉讓之禁止。
-
三、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禁止。
-
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撤銷。但於特別清算開始起一年前已為解除,而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
五、基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查定。
-
六、因前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